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安養院屬長期照護機構者,其附設之診所未設置超過二十床之病床且其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未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不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其管制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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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安養院屬長期照護機構者,其附設之診所未設置超過二十床之病床且其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未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不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其管制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標準。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安養院屬長期照護機構者,其附設之診所未設置超過二十床之病床且其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未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不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其管制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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