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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五十條(修正後為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係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既設事業申請雨水與污水分流,於工程技術難以達成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合流收集處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五十條(修正後為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係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既設事業申請雨水與污水分流,於工程技術難以達成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合流收集處理。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事業之雨水及廢水分流,以防雨水之進入,造成廢水處理設施之負荷增加,若工程技術難以達成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始得雨水與廢水合流收集,進入廢水處理場處理。事業之蒸氣冷凝水能否直接排入雨水溝,與該條立法意旨不同,並不適用該條之規範。

二、蒸氣管路輸送中所凝結之冷凝水,通常水質佳,建議能收集並回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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