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9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理暫時排放許可變更申請,如仍符合暫時排放許可申請者,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管制條件如已達排放許可證申請者,請輔導其另行申請排放許可證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理暫時排放許可變更申請,如仍符合暫時排放許可申請者,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管制條件如已達排放許可證申請者,請輔導其另行申請排放許可證。

二、有關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口蹄疫後復養水量每頭豬隻以三十公升認定,以維持三段式廢水處理設施足夠之功能,惟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