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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分為法人與非法人二種,其係非法人者,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如係法人者(無論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或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在清算終結前,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對該法人執行,因此,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但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時,其違反對象如係屬法人者,仍以法人為處分主體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分為法人與非法人二種,其係非法人者,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如係法人者(無論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或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在清算終結前,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對該法人執行,因此,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但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時,其違反對象如係屬法人者,仍以法人為處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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