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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事業申報不實,是否得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申報不實,是否得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環水字第一一五○八號函。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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