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環署水字第○○七一八○五號公告「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略以「申報應於達到申報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內提出」,其十五日之計算包含第十五日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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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本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環署水字第○○七一八○五號公告「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略以「申報應於達到申報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內提出」,其十五日之計算包含第十五日當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