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爰此,事業排放廢水之行為如發生在排放許可證登記有效起始日之後,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爰此,事業排放廢水之行為如發生在排放許可證登記有效起始日之後,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