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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設事業試車後發現廢水產生量超過許可證登記事項百分之十,如為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所致,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有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處理設施,所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涉審查費請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新設事業試車後發現廢水產生量超過許可證登記事項百分之十,如為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所致,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有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處理設施,所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涉審查費請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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