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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二、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定義者,即為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對象,其所產生之廢水,如清洗器皿及儀器廢水之收集或貯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廢(污)水排放許可廢止事宜,請依法進行查證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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