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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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