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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二次限期改善,係指第一次改善完成後之第二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二次限期改善,係指第一次改善完成後之第二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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