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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之精神,主要藉由技師專業協助以確保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之足夠,如僅變更放流口位置,未涉及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等功能之變更時,得不須經技師簽證,惟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及「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於變更前申請。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之精神,主要藉由技師專業協助以確保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之足夠,如僅變更放流口位置,未涉及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等功能之變更時,得不須經技師簽證,惟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及「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於變更前申請。

二、另環保等單位進行放流口之許可、變更、登記之審查時,應確實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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