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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則漁船加油站如符合該定義者,應依法定期監測、記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二、若漁船加油站不符前開地下儲槽定義者,則不適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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