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淨水場前處理設備淤泥處理適法性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類此取之於河川之泥砂,經重力沉降方式處理(未改變原土石性質)後,再排回原河川之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是否許可?有何規定?」乙節:
一、經自然沉降之淤泥,除非經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認定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且依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否則仍視為廢棄物,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妥善清除處理。查淤泥排入原河道,並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列處理方式,淤泥應不得逕排入原河道。
二、河道水利設施之管理(攔河堰、沉砂池等),其泥砂經重力沉降方式沉降後仍留在原河川之行為,優先由主管機關依照水利法進行管制,水污染防治法暫未列入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