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許可案件申請審查,尚涉及廢水處理質量平衡、技師簽證事宜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第 22 條及第 31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內容均屬針對相關定期檢測申報之規範,非適用於同法第14 條所規定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時應附之檢測文件。
二、前述排放許可案件申請審查,尚涉及廢水處理質量平衡、技師簽證及現場查核認定等事宜,故此類案件有關水質檢測部分,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仍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