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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倘原檢具搭排同意書期限屆滿或排放區域已有改變等,自應重新檢具搭排同意書辦理變更,故該等事業於換領或展延排放許可時,自應重新檢具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例如農田水利搭排同意書,以資證明;倘原檢具之搭排同意書仍屬有效之文件,除因主管機關另為指定外,應無必要重新檢具。

二、於未重劃之土地無水利設施之排水溝渠,若非屬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排放許可(文件)時,無須檢具搭排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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