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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院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等規定,事業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主要依其廢(污)水產生量及廢(污)水中污染物性質而定。

二、依前揭規定,同一家醫院,不同院區,如屬一事業主體(同一執業證照,同一水措計畫,同一列管事業),則雖有 2 套污水處理設備,專責人員及專責單位係以事業廢(污)水產生量為設置條件,因此,符合上述條件應可合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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