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所涉功能測試水質項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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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所涉功能測試水質項目疑義。
一、○公司製程廢水分有氰系、鎳系(該二廢水合併為綜合廢水)、鉻系、銅系等四股廢水,各單元之水質檢測項目,除了 pH 值、水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物外,原則上依據該單元所處理之污染物進行檢測,如氰系廢水檢測氰離子、鎳系廢水檢測鎳離子、鉻系廢水檢測總鉻及六價鉻、銅系廢水檢測銅離子等,並分別就原廢水與放流水進行檢測,以作為質量平衡計算之驗證。
二、該水質檢測項目,得參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製程或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或不產出」,可檢具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該項目,惟主管機關仍得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項第 8 款指定增加檢測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