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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餐飲業」之廢(污)水產生量可否以用水量並依研究報告或援引尚未公告之草案推估,並據以處分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餐飲業」之廢(污)水產生量可否以用水量並依研究報告或援引尚未公告之草案推估,並據以處分。

一、事業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定義範圍,已充分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以用水量之研究報告或其他推估報告,於法則尚不適宜作為查證之依據。

二、應查明該餐廳是否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之規定申請,並提具相關用水資料,據以管制。如其用水量未符該法管制之對象規模時,若污染位址於該法第 30 條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則無用水量之限制,均得依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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