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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溢流至雨水溝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屬事業於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溢流至雨水溝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屬事業於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事業製程用水蓄水池液位控制器故障溢流之地下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乙節,由於該地下水尚未使用於製程中,其水質已不符放流水標準,請先查明採樣、檢驗等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原則,如該地下水尚未使用於製程中即溢流,此情形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處分,建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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