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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一、環保人員於執行廢(污)水處理設施稽查時,應查核事業有無確實操作並記錄,稽查當時,如事業未依規定記錄,致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供查核者,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

二、個案情形,請釐清係為「未紀錄」或「未能現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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