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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因應「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修正,其受理申請、審核方式。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因應「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修正,其受理申請、審核方式。

一、依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均為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對象。

二、已核准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變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已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完成登載者,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辦理變更。

(二)已檢具回收使用計畫完成核准者,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核准。

三、本公告修正前,已受理但未完成准駁之申請案,依說明二辦理。

四、本公告修正後,新申請案件,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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