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製程廢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既設事業,是否仍需依95年4月26日公告於9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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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製程廢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既設事業,是否仍需依 95 年4 月 26 日公告於 96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審。
依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函公告事項中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應於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並於中華民國 96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爰此,工業區內既設事業尚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即應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辦理,既設事業屬已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則無須再提出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