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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該事業經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該事業經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之處理方式。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同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為考量給予事業改善期間,得依同法第 118 條規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綜言之,可先予該事業一改善期限,請其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變更申請,如屆期未辦理變更,得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二、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者,依該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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