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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疑義。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事業應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因此,稽查時如發現事業廢水處理設施,部分單元或機具設備有故障,建議先以行政督導方式通知於一定期限內修復完成,屆期如仍未完成修復,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