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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
傳染病防治法第 18預覽 ↗
主管機關於國內、外發生重大傳染病流行疫情,或於生物病原攻擊事件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防疫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18預覽 ↗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18 條之 1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
海洋污染防治法18預覽 ↗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8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地面水體,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依下列規定具…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8預覽 ↗
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8預覽 ↗
前條魚池排放廢 (污) 水,應依本法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並應於排放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且排放之廢 (污) 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8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發生故障超過二十四小時,應將無法處理之廢(污)水,妥善貯存,不得排放;修復時間超過三十日者,應暫時停止產生廢(污)水…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8預覽 ↗
前條第二款之基本資料及其他未載明於審查核准文件之事項,其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8預覽 ↗
主管機關為執行水污染防治費審查及查核作業,得通知徵收對象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 一、水質採水質檢測值者: (一)水樣水質檢測報告及計算表。 (二)廢(污)水處…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8預覽 ↗
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第 18預覽 ↗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營運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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