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未取得登記工廠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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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未取得登記工廠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一、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事業合法化之需要,同意於「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有效期限內,以經濟部所列名冊作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許可(文件)申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之替代證明文件。爰此,受理事業未取得登記工廠時之排放許可申請,可參卓上開說明辦理。
二、事業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審查同意列入該名冊者,即得以該名冊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之替代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審核。各主管機關受理排放許可文件之申請,除前述以經濟部所列名冊作為替代證明文件外,其餘受理許可申請事宜仍應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法規「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4 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3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3 條之規定進行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