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以管線將廢水引至距離廠區數百公尺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該處理設施用地為特定農牧用地,不符地政法規,是否可核發水污染防治各種許可文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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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以管線將廢水引至距離廠區數百公尺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該處理設施用地為特定農牧用地,不符地政法規,是否可核發水污染防治各種許可文件乙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規定,廢(污)水處理設施用地目非屬事業應檢具審核相關許可的文件之一,自非屬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審核准駁之條件。
二、惟考量實際管理,應於排放許可證(文件)載明排放許可證(文件)之核發,並不表示免除其他法律之適用。
三、有關地目不符部分,應請相關主管機關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