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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且存續為 A 公司,則由消滅之 B 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 A 公司繼續使用。

存續公司 A 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 B 之權利義務,故存續公司 A 得繼續使用消滅公司 B 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惟因基本資料已變更,存續公司 A 應依相關環法法令規定,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辦水污染防治許可之基本資格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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