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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關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疑義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新增事業其中水量、面積、飼養頭數、病床數、座位數、客房數、湯屋數等之一要件,且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者,即依法裁處;未符合前開水量、面積、飼養頭數、病床數、座位數、客房數、湯屋數等要件,但經環保單位查核並檢測符合「產生廢水中所含生化需氧量 250 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 500毫克/公升或懸浮固體 500 毫克/公升以上」之適用條件者,主管機關方應命其自檢測報告完成日起一年內,依水污染防法規定完成許可申請及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改善,屆期未遵行者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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