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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營建工地係以開發單位為事業主體,非為委託之承包商,故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者應為開發單位,環保單位始得受理。土石方堆(棄)置場於 96 年 7 月 1 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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