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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 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變更登記事項,逕依營運階段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變更登記事項,逕依營運階段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營運前階段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其原已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依該立法意旨,營運階段後係以許可證(文件)作為管理。

二、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營運產生廢污水,且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逕依營運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惟以舊表格提出申請者,仍須配合本署規定之許可證(文件)換發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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