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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 95.10.18.前已營運但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之既設事業,新申請時逕依營運前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95.10.18 前已營運但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之既設事業,新申請時逕依營運前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營運前階段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其原已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依該立法意旨,營運階段後係以許可證(文件)作為管理。

二、爰此,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營運中產生廢污水,但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之既設事業,其新申請時,逕依營運前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屬既設事業且已取得許可證(文件)者,配合本署規定之換發規定辦理。

三、另依同辦法第 32 條規定,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免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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