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水放流口遭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之環保單位因應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廢水放流口遭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之環保單位因應。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今事業排入或使用公共水體許可文件,遭水利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撤銷或廢止,該違反情節若同時符合前揭法令規定要件,則環保機關得變更原事業許可證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二、環保單為應嚴格督促該事業妥善處理及排放廢(污)水,其違法處分限期改善次數、排放污染物是否影響附近水體品質等實際稽查管制現況,若符合同法第 73 條情節重大規定者,應考量依法裁處停工,以徹底杜絕重大水污染源,避免衝擊地面水體水質及區域環境品質。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事業廢水放流口遭水利主管機關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