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其油品之防溢堤圈圍容量補充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其油品之防溢堤圈圍容量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略以,貯油場設置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圈圍容量須為油品貯存設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以上。其係指單座儲槽所設置防溢堤之圈圍容量規定。
二、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其所須之圈圍容量可以最大油品貯存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以上計算,如單一防溢堤容量不足,但防溢堤彼此連通,其防溢堤容量得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