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辦理排放許可展延因程序不備而逾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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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單位辦理排放許可展延因程序不備而逾許可期限。
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核發機關應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事業於廢(污)水排放許可期限內,因未能取得搭排同意文件,不及如期辦理展延,應依程序不備,駁回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期間則視同無排放許可證,依法暫不得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
二、依前揭條文第 4 項規定:「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因程序不備,經核發機關駁回重新申請者,原技師簽證之文件未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免再經技師簽證」。是以,類此案件應於事業申請當時,確實告知水污法相關規定,並審酌個案申請程序不備之事由,依權責予以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