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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污)水委託處理及回收使用判定原則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污)水委託處理及回收使用判定原則補充規定。

一、事業廢(污)水以管線或溝渠輸送至其他事業,進入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製程使用者,屬回收使用行為;進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屬委託處理行為。

二、例如甲事業之廢(污)水,先進入乙事業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其後不論是否涉及自該廢(污)水處理設施回收使用,屬廢(污)水委託、受託處理管理。

三、例如甲事業之廢(污)水,先進入乙事業之製程回收使用,應以回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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