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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以促進民間參與模式辦理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主體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以促進民間參與模式辦理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主體。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本應為政府機關主辦之公共建設,今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興建及營運之特許權授予民間機關,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亦應一併移轉民間機構。民間機關得將水污染防治費應繳費用,列入營運成本,據此計算納管收費標準。

二、建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2 條規定,於投資契約中,明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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