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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許可文件有申請的原物料在增減50%以內,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變更」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許可文件有申請的原物料在增減 50 %以內,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變更」。

一、按 96 年 2 月 1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4737B 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參、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之六、(二)有關原料、產品、服務或其他之「核准量」,已為每日最大量。有關淡旺季之差異,已含括於最大量範圍內,事業應於申請時充分考量後提出。

二、原物料因淡旺季增減,其增加未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原料、產品、服務之「核准量」者,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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