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
內文
全文內容: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
一、事業雇請承包商承作其廢水處理設施,為民法之契約關係,受管制之事業主體仍為委託人,處分主體亦應為該公司,而非受雇之承包商。
二、至於該公司所提存證信函,說明其分開權責乙節,經查該存證日期亦在稽查日期之後,並無違背其主體關係。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
一、事業雇請承包商承作其廢水處理設施,為民法之契約關係,受管制之事業主體仍為委託人,處分主體亦應為該公司,而非受雇之承包商。
二、至於該公司所提存證信函,說明其分開權責乙節,經查該存證日期亦在稽查日期之後,並無違背其主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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