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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於接近申報期間後期時,恰無訂單未生產未能進行水質檢測之定檢申報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於接近申報期間後期時,恰無訂單未生產未能進行水質檢測之定檢申報疑義。

一、事業定期檢測申報內容,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 章檢測申報管理規定辦理。

二、事業如於接近「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申報期間屆滿前 1 個月內,恰無訂單未生產,而未能進行水質檢測者,依該管理辦法第 89 條第 3 及第 4 項規定:「申報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報資料,視為未申報。前項限期補正涉及水質不可回溯性之數據者,應重新檢測,其重新檢測之數據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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