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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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即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惟其放流口及水量無須納入許可證(文件)登記。
二、至於逕流廢水方面,查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均應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逕流廢水屬事業廢水種類之一,自應設置放流口,並納入許可證(文件)登記。惟其放流口免設置水量計測設施。
三、另事業產生之作業廢水如無排放至地面水體,而係以貯留方式暫存,後續再以全量回收使用、委託處理,或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至作業環境外處理之情況時,應於申請貯留許可時,填具「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以供主管機關於核准許可申請文件時,將逕流廢水放流口資料一併納入貯留許可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