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涉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應如何認定
內文
全文內容: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涉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應如何認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略以「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五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應申請排放許可證,非屬該規模者,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判定。
二、如其廢水產生量設計值達每日五十立方公尺,但實際值低於每日五十立方公尺時,應優先以設計值作為申請文件之認定,亦即應申請文件為排放許可證。
三、該設計值得依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表格「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申請」欄位填列之「設計值%」,反推計算得知。(例如:每日最大量以設計值 80 %申請,若該值填列 40 立方公尺/日,則反推其設計值應為 50 立方公尺/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