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擬回收□□電力公司鍋爐清洗液處理,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公司擬回收○○電力公司鍋爐清洗液處理,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公司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已包括該處理鍋爐清洗之廢水。惟○○電力公司○○電廠將該鍋爐清洗液廢水送至他廠處理,仍需符合貯存、清運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其摘要如下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款之「委託處理廢(污)水」、「受託處理廢(污)水」定義,以桶裝、槽車清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委託及受託處理管制規範。
二、○○公司回收○○電力公司鍋爐清洗液 EDTA ,應屬其用水來源,而非屬受託處理之總廢(污)水量。另其許可文件登記貯留 500CMD ,亦應釐清相關水量資料與平衡。
三、該事業以桶裝、槽車清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他廠處理之方式,其規定如下:
(一)○○電力公司○○電廠鍋爐清洗回收液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貯留,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二)○○公司接受以桶裝、槽車清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處理,應遵守廢棄物清理法之管理規範;另其廢水之操作等,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