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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查獲以馬達將廢水直接抽排至場外承受水體,其水污染防治法執行處分之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查獲以馬達將廢水直接抽排至場外承受水體,其水污染防治法執行處分之疑義。

二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之違規,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分別處分;其處分額度,應以個別許可排放水量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分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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