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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疑義。

一、基於水污染防治,對於事業於經營過程產生污染之管制,係依其經營特性項目內容而定;○○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設有發球區、球道及球洞區,且開發面積已超過 3 公頃以上,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稱遊樂園(高爾夫球場)之定義及規模,即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管制事宜。

二、另地方政府不予核准設立該「高爾夫練習場」乙節,如該場未對外營業,而未能合法設立,致無法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依管理實務需要,本案得查明其是否屬○○公司作業環境之一部分,以利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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