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展延辦理功能測試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展延辦理功能測試乙案。

一、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發布後,事業取得該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之核准最大量後,其欲自行辦理功能測試以取得同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之核准量時,應比照「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辦理。

二、另本署業於 96 年 4 月 17 日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 96 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8 月 31 日期間,向核發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期間若申請換發者已依舊法【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完成辦理試車及功能測試,並取得排放許可證在案。而貴局原許可證核可量亦以「設計最大容量」為核可量,因而其許可換發若涉及貴局函詢所謂需「變更」原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事宜,即可準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以不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 500 立方公尺(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毋須再進行功能測試。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