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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有關逕流廢水之定義為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所產生之廢水。

二、基於污染管制之優先性,對於逕流廢水之管理,現階段先以雨水沖刷戶外作業環境貯存或堆(棄)置之原料、物料,所產生含污染物質之廢水為主。

三、爰此,屬該辦法第 11 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其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規定如下:

(一)無戶外作業環境(如廠辦大樓內之事業):由於雨水沖刷建築物表面之逕流廢水,非屬說明二優先管制範圍,於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時,無須填寫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亦免依該辦法第 11 條採取逕流廢水減少措施,及免依第 53 條設置逕流廢水放流口。

(二)有戶外作業環境,有產生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之一者,不論是否有說明二優先管制之逕流廢水,於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時,均應填寫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並應依該辦法第11 條採取逕流廢水減少措施,及依第 53 條設置逕流廢水放流口。

(三)有戶外作業環境,但無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僅有說明二優先管制逕流廢水者,於填寫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申請書時,僅須填寫申請表、基本資料表及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四)未產生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及說明二優先管制逕流廢水,經主管機關確認,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事業者,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四、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等事業,其有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者,應獨立設置處理設施,不得與逕流廢水之沉砂池混合處理。倘若混有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視同作業廢水管理規定,仍適用放流水標準。

五、承上,如未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者,該事業逕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後排放,應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填寫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申請書時,僅須填寫申請表、基本資料表及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六、事業逕流廢水除排放外,如同時採取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應另填寫相關措施資料表,例如回收使用,除填寫上述資料表外,另須再填寫廢(污)水貯留資料表及廢(污)水回收使用資料表。如採全量委託或全量回收使用,依法須申請貯留許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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