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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95年7月4日(95)環署土字第0950051816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下儲槽:指貯存汽油、柴油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7 月 4 日(95)環署土字第 0950051816 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下儲槽:指貯存汽油、柴油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儲槽在地下室或隧道之地表上;2.緊急溢流或滿溢收集之備用儲槽。」。查其所定「地下室」,係指建築物樓層或結構物之高度一半以上位於地面以下,其空間不會限制為消防、環保或其他特定目的而進出者。故「儲槽在地下室」之定義,係指儲槽設置於地下室之地面上,可隨時察見儲槽四周有無滲漏狀況,且儲槽四周及其建築物或結構物外牆間空隙並未填具其它物質。爰此,儲槽如符合該定義者,自不屬於「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則毋須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監測設備與申報監測紀錄。若不符前述定義者,則應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綜上說明,由貴局來函所檢附該站設置地下儲槽系統之相關資料所示,該站之儲槽設置係依經濟部能源局所訂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其設置型態不符前開「儲槽在地下室」之定義;另「管線」部分,其設置亦未符合二次阻隔層之定義,故「儲槽」與「管線」,仍須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監測設備與申報監測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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