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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熱浸洗程序之「表面清洗」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釋示熱浸洗程序之「表面清洗」

一、本署 91 年 8 月 30 日環署水字第 0910059901 號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包括氟化物、硝酸鹽氮、氰化物、鎘、鉛、總鉻、六價鉻、總汞、有機汞、銅、銀、鎳、硒、砷、多氯聯苯、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除草劑、安殺番、安特靈、靈丹、飛佈達及其衍生物、滴滴涕及其衍生物、阿特靈及地特靈、五氯酚及其鹽類、毒殺芬、五氯硝苯、福爾培、四氯丹、蓋普丹等有害物質,先予敘明。

二、○公司製程有清洗及塗覆物質於金屬表面係屬表面處理業,雖稱未使用前述有害健康物質,惟已使用酸、鹼液清洗物件,有溶出物件表面物質可能,至於○公司廢水中是否含有前揭物質應經由實際檢測結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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